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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生产许可证介绍,电子烟生产许可证规定及电子烟生产许可证意义

日期:2022-06-29浏览次数:1635次作者:华南验厂网

        《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规定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该办法明确即当前能够取得电子烟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主体,只能是省级烟草专卖公司、市级烟草专卖公司、区级烟草专卖公司。私营企业能否取得批发企业许可资质,有待商榷。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治理、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行政主体的许可,相对人获得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
        具体到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足以看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制度在烟草专卖制度中基础和核心地位。

        电子烟已纳入烟草专卖管理,因此,更进一步说,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行业实行专卖管理,其最基础、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设置行政许可。反之,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只有积极申请电子烟各类许可证,才能获得入局接受专卖管理的资格。


        《电子烟管理办法》中许可证制度的作用
        1、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前置条件。《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2、生产企业许可范围和登记事项的后续监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经营主体改变许可范围或者具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3、批发企业和零售主体获取资格的前置条件。《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4、获得进口产品批发业务资格的前置条件。《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烟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电子烟运输环节的特殊许可制度,即烟草准运证制度,但同时规定对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进行监管,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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