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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生产许可证介绍,电子烟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批要求及注意事项

日期:2022-06-29浏览次数:1523次作者:华南验厂网

        《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正式实施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考虑到《电子烟》国家标准发布后,电子烟生产企业需要根据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向有关部门申请产品检测和技术审评等工作,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设定了5个月的实施过渡期。过渡期内,去年11月10日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照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过渡期到今年9月30日结束。电子烟生产企业在过渡期要尽早实现产品达标。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批
        (一)办理机关。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许可证,由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线上提出申请。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单独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其所属法人单位向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持有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范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发生改变或者具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生产企业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审批时限。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批时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四)受理审批。申请人申请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生产企业许可证。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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